江苏省司法厅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五条还提出,不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的完全自动驾驶汽车按照国家规定开展道路测试和上道路行驶;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
人民网南京11月15日电。 14日,江苏省司法厅就《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人、车、路的根源和根本问题。 《条例(修正草案)》明确了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道路测试或道路通行的相关要求,以及违规行为的规定。
据了解,《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于2004年10月22日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随后于2009年、2011年、2012年A更正了。 近年来,江苏省道路车辆里程逐年增加。 到2021年底,全省公路总里程近22万公里,高速公路里程近5000公里。 人车矛盾突出。 此次修订的《条例(修订稿)》用户安全管理条例,正是为了适应江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要求。
《条例(修订草案)》共9章85条。 围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这一目标用户安全管理条例,从构建现代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加强源头监管、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完善道路交通条件和交通法规、科学制定道路交通法规等方面着手。 职责和流程等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为解决近年来自动驾驶等新兴业态带来的道路交通问题,《条例(修正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当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用于道路测试或在道路上行驶时,道路上,应按规定记录行车数据,至少在事故或故障发生前90秒记录和存储车内、车外的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方式、监控视频等数据,并保持连续性和连续性。数据的完整性。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法规和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掌握并规范使用自动驾驶功能。 自动驾驶功能开启后,驾驶员应坐在汽车的驾驶座上,随时监控车辆的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 当汽车发出接管请求或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驾驶员应立即接管汽车。 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如果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将依法受到处罚。
此外,《条例(修正草案)》第五十五条还提出,不具备手动驾驶模式的全自动驾驶汽车及相应装置,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道路测试和行驶;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不适用有关驾驶人记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