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常识

未来,人身险产品好不好,不是拿出更多“真材

2022-11-29栏目:常识百科
导语

此前,很多人身险公司利用产品费率、现金价值信息不透明的“空子”,在产品设计、保险定价上大打擦边球,甚至违规操作。此外,在近年来银保监会多次通报的人身险产品问题中,也不乏人身险公司出

未来一款寿险产品的好坏,将不再是销售员说了算,而是由保险公司以更“真材实料”的方式说了算!

11月17日,经银保监会两次征求意见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终于正式施行。总体而言,《办法》主要对人身保险产品的披露主体、方式、内容、时间等做出统一规划和要求,具体实施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

对于行业而言,相较于多年前出台的《寿险新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仅规定了投连险、万能险、分红险等新产品的信息披露。其他寿险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分散在不同的法规中。在性档案中。《办法》首次纳入了所有寿险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作出了更加全面的监管指引。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信函披露内容上,《办法》首次要求保险公司除披露寿险产品目录和条款外,还需披露产品费率表;期限超过一年的人寿保险产品也必须同步披露产品的全部现金价值和产品说明书。

这也意味着未来寿险产品的信息会越来越透明,有利于消费者更好地比较产品,防止误导销售、恶意竞争、暗箱操作等。

提到《办法》最重要的内容是,在信息披露材料中,监管首次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寿险产品费率表和期限为超过一年。

众所周知,保费率和现金价值是寿险产品的重要信息,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此前,不少寿险公司利用产品费率和现金价值信息不透明的“漏洞”,在产品设计和保险定价上耍花招,甚至违规。

比如在监管处罚方面,2018年,监管部门对3家寿险公司发出了三张罚单,指出备案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等问题。

具体而言,某保险公司备案的年金保险直接以客户缴纳的保费计算现金价值,并根据不同的退保年限设定不同的预定单利。对发病率的限制;其他保险公司的年金保险产品在计算第5个保单年度及以后的现金价值时,采用低于定价利率的折现率,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的限制。这样的操作不仅违反了精算原则,还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为此,涉事总精算师受到处罚。

此外,在银保监会近年来多次通报的寿险产品问题中,不乏寿险公司产品现金价值测算不合理,长期险和长期险存在风险。短期操作;寿险产品费率确定不合理或不足。定价依据等问题。

此外,银保监会披露的2022年版寿险产品“负面清单”还存在医疗保险费率确定年龄区间过大、存在定价不公平风险等问题。 .

说到寿险产品费率不合理,意外险“天价”现象一直饱受诟病。据了解,此前曾有保险公司与平台搭售意外险,因为缴纳的手续费和渠道费相对较高。高,最终推高了意外险的销售价格,定价极其不合理。

不得不说的是保险销售的常识,在现金价值设计方面,目前增量寿险等热销产品也存在现金价值高、回本快等问题,无形中会增加保险公司的退保风险,造成其具有成为“长期风险,短期工作”的隐患。

此外,对于增加人身险产品信息披露内容的意义,天风证券也在相关研报中指出,虽然费率的披露有利于提高产品透明度,让消费者更容易了解真实情况。保险产品的价格和比价消费,未必对消费者有利。保险公司的差异化定价造成压力(部分短期产品的费率存在地区差异)。

但专业化程度高的保险产品涉及的专业术语较多,普通消费者仍难以区分和理解。他们需要不断补充对此类产品的知识,以维护自己合法、合理的权益。

除了扩大信息披露材料,根据《办法》,监管还明确强调寿险产品信息披露应当覆盖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例如:

保险销售的常识

要求在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进行信息披露,不仅是为了加强对人身保险产品销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也是顺应人身保险成熟应用的趋势。互联网技术,方便保险消费者快速获取产品关键有用信息。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在网上购买产品的频率越来越高,其中就包括购买保险产品。但不可否认的是,仍有一些人身保险产品无法在网上销售。因此,在信息披露方面,消费者有时很难通过互联网获得全面的信息,甚至不清楚理赔流程进展到什么程度。步。

《办法》规定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渠道:

保险公司官网、官方公众号等自营平台。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信息公开渠道。

保险公司授权或委托的合作机构及第三方媒体。

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等业务运作。

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管理需要,向保险消费者披露产品信息的其他渠道。

同时,保险公司应通过公司官网、官方APP、官方公众服务号、客服电话等平台向客户提供理赔流程、理赔时限、理赔资料要求等相关信息。方便客户查询。这些规定可以促使保险公司加快在线服务,适应当前信息社会的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人身保险销售中存在的“炒假停销”乱象保险销售的常识,此次《办法》从源头上进行了规范。日内,披露停售产品名称、停售时间、停售原因、后续服务措施等相关信息。这一规定也提醒那些在“止销”上做文章的保险公司或公司,避免误导销售。此前只有部分产品明确披露停售,此次则是针对所有寿险产品。

信息披露作为保险监管提高行业透明度、维护市场公平的重要工具,能够提升行业公信力,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建立产品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此外,《办法》还规定,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管理,总公司可以授权省级分公司设计或者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但应当报总公司批准。除省级分公司外,其他各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设计、修改保险产品信息公示材料,其他个人和机构也不得自行修改。

事实上,在以往的保险罚款中,也有一些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或业务员因擅自篡改保单信息而受到处罚。

例如,今年6月,河北银保监局出具的一张罚单指出,某上市保险公司因变更保险责任被罚款80万元,相关负责人被警告并罚款8万元。 .

随意篡改保险产品信息,不仅会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还会引发一些合同纠纷,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办法》将信息披露修改权统一到总行,避免了一些违规行为,也有利于监管统一管理。

此外,除规定“一般责任人”外,在信息安全方面,《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加强数据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假冒网站、假冒APP等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规收集、使用、处理、披露客户信息。而这一规定也是为了防止保险欺诈,避免“假保单”等违法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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